残疾人年审代理

发布于:2014-09-19 13:21:07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申报和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制度,现将2014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及时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内,向残联申报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二、申报方式
  (一)中央驻穗、省属用人单位到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地址:文德南路63号一楼),也可登录“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网址:http://wsns.gddpf.org.cn),自主完成申报;
  (二)市属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或税务登记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三)区属用人单位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三、执行标准及计算公式
  1、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达到规定1.5%比例的,不需缴纳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5%比例的单位,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2、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
  3、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45365元×80%×(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上年残疾人职工数)
 
四、保障金缴纳
  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于完成年审之日起的15日后、45日内,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或直接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款。逾期未缴纳的,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
 
五、法律责任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在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自觉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
  逾期未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残联依据有关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在职人数,核计其应缴保障金,并交由地税部门代征。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联将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残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六、年审服务点地址
  广州市、各区残联服务点地址、咨询电话、申报所需资料请登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www.jyzx.gz.cn查询。
  中央驻穗、省属用人单位网上年审咨询:广东省残疾人呼叫服务中心,96885,4008300580(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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