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怀孕女职工 称简历“未婚”不知其怀孕

发布于:2014-10-24 10:49:29
刚工作几个月被辞退
2013年3月1日,黎梦(化名)进入溧水某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在过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后,公司与黎梦在2013年5月1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
可是到了2013年8月中旬,公司安排黎梦调岗,安排她进行工作交接。到2013年8月底工作交接完后,公司直接对黎梦进行了单方面的辞退处理,并与她结算了2013年3月以来的工资。公司给出的辞退理由是“不能胜任会计工作”。
 
辞退是否因为员工怀孕?
“说我不能胜任会计工作,这怎么可能?公司从来没说过我工作上不好。”黎梦说,她怀疑是因为自己怀孕了,公司才故意辞退她的,“因为我曾经请了几天病假去医院例行检查,公司是知道我已经怀孕了的。”因此,黎梦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8日作出裁决书,主要内容为撤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支付相关工资。
不过,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于2014年3月以本案诉至溧水法院。公司认为,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黎梦的资料上显示的是“未婚”,黎梦怀孕在结婚之前,所以公司和黎梦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她的怀孕是不知情的。另外,黎梦在公司就职期间,公司已经对她进行了多次的指导和日常工作中的口头培训,最后经过严格的考察,确认她确实不能够胜任会计工作,才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这次事件中,公司只以“不能胜任会计工作”为由解除了和黎梦的劳动合同,但没有足够的事实能够证实在解除合同前曾对黎梦进行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所以不管黎梦是否怀孕,公司解除与黎梦的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判决公司撤销对黎梦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公司支付黎梦6519.72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