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国留学人员来穗入户广州须知

发布于:2014-10-24 11:02:51
凡经省、市人事部门批准来穗入户的出国留学人员及其家属,须本人持以下证明材料到西湖路88号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市控人办)办理入户复核及核发《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可在市区内任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一、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市控人办)办理入户复核及核发《准予迁入证明》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省、市人事部门的批文。
(三)《广州市区入户卡》。
(四)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或经审批部门验证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五)属原籍已注销户口的,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入户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留学人员在广东省工作证明》。
(六)如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家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二、到入户地办理入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广州市区入户卡》。
(二)《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三)《户口迁移证》。
(四)原籍已注销户口的,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及入户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五)接收单位入户证明。
(六)本人居民身份证、迁入地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户主、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及同意入户书面报告。属集体户的,还需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单位同意入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