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许可合同备案等
发布于:2014-09-18 17:53:45
一、变更
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指定商品。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二、转让
1、简要说明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2、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3、转让的书件格式
转让的书件格式只有一种,即《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4、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5、提交申请书件
(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续展
1、商标注册的续展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商标所有人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续展注册的有关手续,使商标注册得以延续,从而继续享有商标专用权;
2、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将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式二份,并在申请人章戳处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签字;
2、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二份;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一式二份;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5、商标图样十份。
▲注意事项:
1、商标续展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在宽展期内办理应缴纳延迟续展费;
2、商标续展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原注册证和《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地址保持一致,若已发生变更应同时办理变更申请。
四、许可合同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3款规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