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驰名商标的培育和申请

发布于:2014-09-18 17:42:22
我国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知晓程度”,通过对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因素加以确定。
 
2014年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
一、新认定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由所有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且各申请人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2.申请认定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
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6.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7.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8.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二、延续条件
1.申请延续的商标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
2.申请人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
3.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
4.申请延续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即将届满3年;
5.同时符合新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
三、认定时间(非法定,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
3-4月,宣传培训
5月,上交申请资料
6月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7-8月,市局商标处初审材料,实地考察申报企业。
9月,提交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定。
11-12月,认定前公示。
次年1月,认定公告。
上一篇:商标法律顾问
下一篇:商标注销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