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委突破分类表,“卓宝”异议“卓宝科技”
发布于:2014-09-30 09:29:47
引言: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作为基本依据,但随着经济发展,商品交易方式、消费习惯及消费心理的发展变化,商品类似的判断标准也将随着商品交易的客观实际发生变化。在《分类表》关于商品类似关系的规定与现实情况产生冲突时,适当突破分类表认定“类似商品”势在必行。
具体案情: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认为,由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7类“非金属软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卓宝科技”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核准注册于“保温用非导热材料、隔音材料”商品上的“卓宝”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权利,遂在公告期内提出了商标异议,但商标局认为依据《分类表》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先在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因此未支持异议人的理由。2012年3月,异议人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卓宝”,且含义上不易区分,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非金属软管”与“保温用非导热材料、隔音材料”属于关联产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遂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因素在于类似商品的判断问题。根据《分类表》,“非金属软管”与“保温用非导热材料、隔音材料”等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商评委在案件审理中考虑到“非金属软管”与“保温用非导热材料、隔音材料”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关联产品,据此突破《分类表》,认定“卓宝科技”与“卓宝”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本案体现出商评委在异议复审程序中没有固守《分类表》对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划分。但需要特别强调和说明的是,商评委如此裁定是根据“非金属软管”与“保温用非导热材料、隔音材料”商品的客观属性和本案具体情况进行的综合判定。即商评委突破《分类表》审理商标确权案件综合考量了多方面因素:如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程度较高,且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所有人有主观恶意表现;两商标若共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等等。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卓宝”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显著识别性和较高的知名度,并且被异议商标“卓宝科技”与引证商标“卓宝”高度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性较强。另外,被申请人公司高管之一曾为申请人公司原副总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代表关系,其在明知引证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本案中,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是对上述因素的全面综合判断。因此,突破《分类表》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结合商品属性和具体案件情况,实行“个案突破”;二是“穷尽”其他法律条款后方可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