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著作权质权登记

发布于:2014-09-18 17:39:58
1.作品登记
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2.作品登记范围
 2.1文字作品;
 2.2口述作品;
 2.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2.4美术、建筑作品;
 2.5摄影作品;
 2.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2.8计算机软件;
 2.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作品登记的必要性
申请作品登记可以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3.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3.1.1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3.1.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1.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作品登记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凡申请作品自愿登记者,均须签署著作权权利保证书。如系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进行登记以及提交的文件不真实、不合法,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4.作品登记所需要提交材料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
4.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4.2申请人身份证明;
4.3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4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不大于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5. 作品登记时间 
一般来讲,从取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登记中心可以办理发证事宜。具体时间请与我所工作人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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