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改革

发布于:2014-10-13 10:45:14
知识产权司法体制直接关乎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科技体制改革的成败,集中体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技术创新的保障,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导向,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
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上是发达国家向欠发达国家进行技术输出的制度保障,同时也是发达国家以“合法”方式利用欠发达国家的特色科技和文化资源的法律手段。所以,一般来说,科技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总是优先发展,然后推向国际。
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当初建立的条件不够完备,是在“拿来主义”的基础上构建,在谈判桌上引进的制度。经过30年的发展,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根据我国需求,对引进的制度进行改革,使其更加符合我国发展的现实需要,成为推进我国科技经济发展的、具有本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三十而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强调了知识产权的重要地位,提出了切合实际的要求,为知识产权司法体制的改革创造了政策前提,为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开创了一个新的时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打破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以上内容概括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功能、目标要求以及司法制度特点和改进方向。这是在总结我国多年来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做出的新部署。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30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还是处在制度建设阶段,仍存在较多问题,如制度与现实基础存在差距,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价值没有得到发挥,与我国的技术创新方式和水平不够匹配。在实际运用中,制度不能最大限度发挥激励创新的作用。
技术创新的源动力在市场需求,目标是产业化,达到技术与经济、社会一体化。政府的管理只是严格执法,发挥自己份内的职能作用,那些为了政绩而做的不合理的制度“创新”,实际上阻隔了市场和制度的互动,抹杀了产业化对制度的矫正作用。
我国长期存在的技术成果不能产业化就是漠视市场、夸大政府职能的恶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可以解决这一问题,那就是不再将技术创新看作一项主要由政府推动的工作,而是看作一项由市场进行的资源配置活动,实现创新的源头、动力、产业化、资本化、商业模式等相互之间的内在互动,成为一种自我驱动的创新机制。这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要作相应调整,那些照搬过来的制度就不再适用,要从实际出发,从产业化的终点需要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因此,知识产权应用性的特征在市场引导下显得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