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停业登记

发布于:2014-10-08 10:45:30
一、业务概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