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答辩

发布于:2014-09-19 10:13:25
商标异议申请注意事项
 
商标异议是指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商标异议是对商标局实质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审查质量及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局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良好的商标管理秩序。
1、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2、商标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异议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按规定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商标异议人须提交的材料:①《商标异议申请书》一式二份;②刊登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③内容完整的商标异议理由书;④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异议事宜的,应出具商标代理委托书; 
4、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副本转交被异议人,限期在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可根据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答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将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提交商标局;拒绝答辩或者期满未作答辩的,则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商标局依法裁定; 
5、商标局对异议商标进行裁定后,书面通知异议案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商标申请注册转入申请商标异议复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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