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及答辩

发布于:2014-09-18 17:46:55
商标争议又称“商标权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因后来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争议。简单地说,就是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因商标权益而发生的争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提出商标争议须具备如下条件:
(1)被争议的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2)申请人必须是先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3)申请争议只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
(4)申请争议的时间,必须是在被争议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超过5年的争议申请,不予受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5)申请争议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得与对核准注册已经提出异议并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一)商标争议申请/答辩申请流程
1、提交争议申请;  
2、申请书副本送交给对方当事人;  
3、对方当事人答辩。自收到商标争议申请副本之日起30天内答辩;
4、争议裁定。  根据国家商标局审查进度分析,整个流程需要三年左右的时间。    
 
(二)商标争议申请/答辩申请所需文件材料 争议申请: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二份;  
2、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3、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争议答辩:  
1、《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二份;
2、《争议答辩通知书原件》;  
3、答辩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4、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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