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许可证。具体如下: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安全标准。
2.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电气防爆标准,并安装防雷、静电保护设施。
3.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从事生产、使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必须按国家规范设置灭火设施。
6.必须制订从事生产的操作规程、贮存及运输技术要求和安全生产制度。
二、填写《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经当地主管安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提交下列资料:
1.设计说明书。
2.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
3.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资料(含工艺流程、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标准)。
4.生产设备、装置的合格证。
5.防雷、灭火、防爆、通风等设施的设计资料。
三、经消防部门审核出具《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审核意见书》,申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和改变用途。工程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能投产使用。
四、在收到审核申请二十日内给予批复,在接到申请十日内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七天内出具《化学危险物品消防验收意见书》。
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
一、国家对化学危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凡在管辖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证经营。
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2.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
3.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超量贮存。
三、办证手续:
1.填写《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登记表》,经当地派出所或主管安全部门加具意见,附上申请报告、经营地点的细致图报到市公安消防大队。
2.在收到审核申请十日内给予批复,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出具《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审核意见书》,并发给消防许可证。